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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福生受贿案,在福州宣判!

观八闽 2024年10月09日 18:11

据“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2024年10月9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原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张福生受贿案对被告人张福生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查封、扣押在案的张福生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2022年,被告人张福生利用担任公安部政治部人事训练局机关干部处主任科员、副处长,公安部政治部调研室副主任,公安部消防局警务处处长、副局级调研员、副局长,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兼应急管理部教育训练司司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承接项目、职务晋升、工作调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893万余元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福生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张福生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对其酌予从重处罚。张福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犯罪所得及其孳息已全部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数额、情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张福生简历:


张福生,男,汉族,辽宁沈阳人,1962年9月出生,1982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0年8月参加工作。解放军第二地面炮兵学校军事指挥专业、解放军第二炮兵工程学院机电工程专业毕业,大学本科学历,助理总监消防救援衔。


1980.09-1983.07 解放军第二地面炮兵学校军事指挥专业学员。


1983.07-1984.07 北京卫戍区警卫第四师炮兵团二营五连指挥排排长。


1984.07-1986.05 北京卫戍区警卫第四师政治部干事。


1986.05-1988.01 解放军63军步兵第189师政治部干事、师警卫连政治指导员。


1988.01-1995.07 解放军第二炮兵装备技术部、政治部干事(其间:1988.09-1991.09 解放军第二炮兵工程学院机电工程专业本科在职学习)。


1995.07-1996.04 公安部政治部人事训练局机关干部处干部。


1996.04-1997.09 公安部政治部人事训练局机关干部处主任科员。


1997.09-2001.05 公安部政治部人事训练局机关干部处副处长。


2001.05-2005.04 公安部政治部调研室副主任(其间:2001.10-2004.10 挂职任贵州六盘水市市长助理,水城县委常委、副县长)。


2005.04-2013.07 公安部消防局警务处处长。


2013.07-2015.11 公安部消防局副局级调研员(副军职)(2014年 晋升为武警少将警衔)。


2015.11-2018.10 公安部消防局副局长(2018年11月 授予助理总监消防救援衔)。


2019.11起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副局长、党委成员(2019.07 兼任应急管理部教育训练司司长)。


2022年11月消息,张福生被查


2023年6月消息,张福生被“双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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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观八闽综合编辑|陈腾 林诚烨审核|叶青卿 吴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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